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重慶市農業機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英文名稱Chongqing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縮寫為CQSAM。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全市的農業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我市發展農業機械化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督促會員遵守國家對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范的要求,促進會員的科研誠信和道德自律。團結廣大農機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繁榮和發展我市的農機化事業,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學術交流和國際合作,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農機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重慶市九龍坡區白市驛鎮農機中試基地。郵政編碼:401329。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傳播先進技術,促進農機科學技術的開發、應用和行業技術進步;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組織制作音像作品,開展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努力提高會員和有關農機(化)人員的科技水平和實踐能力;
(三)開展科技咨詢工作,接受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委托,對農機化科學技術問題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發展戰略、技術政策提供評估、論證,組織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科技成果評價、新產品鑒定、職業技能培訓等有償服務,發動會員為發展農機科技事業和農機工業提合理化建議;
(四)編輯出版學術、科普刊物及其他文集、資料,加強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傳報道,提供科技知識服務;
(五)組織開展技術標準研制,制定發布本會團體標準;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根據科學發展需要,舉辦農業機械領域專業性、技術性展覽(示)會、現場會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講座等活動;提供科技成果引進、推廣和交易服務,推動產學研用結合;
(七)密切聯系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活動;
(八)評選、表彰、獎勵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和學會先進工作者,發現人才并向有關部門推薦;
(九)其他與本會性質和宗旨相符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人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人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具有獲得本會人才舉薦的資格;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與并宣傳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協助本會發展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提示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除名等處分。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選舉、罷免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工作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間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組成,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一般為奇數,總數不得超過200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調整本會負責人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代表代為參加,實施投票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
第二十二條 當本會理事人數超過50人以上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上述負責人必須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注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理事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秘書長應為專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委托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統稱為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會分支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重慶”等字樣。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必須納入由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四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國家對社團的管理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時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及資產清算方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監事監督及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渝公網安備 50009802501432號